案例:
阿凱老闆販賣汽車零件,聘請二位員工,最近這半年,不知道為什麼生意不好,加上被幾個老客戶拖欠貨款,公司現金已經半點不剩,阿凱老闆希望二位員工能共體時艱,原本發薪日(每月5日)先發一半,剩下一半等月底貨款進來再發?
有鑑於多數勞工之日常生活,甚至家庭開銷,均仰賴薪資,因此,勞動基準法規定,不管公司經營狀況,公司均應依照與勞工約定之日期、薪資,全額一次性給付薪資予勞工。若有遲延,主管機關(即各縣市政府勞動局)得依法開法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阿凱老闆不能任意拖欠兩位員工之薪資,也不能自行決定將其中一部份的薪資延後發放,否則,可能會遭受主管機關處罰2萬元的罰金。
如果阿凱老闆真的有困難,則建議與兩位員工協商,在員工可以接受的範圍內,以書面方式達成暫時性更改薪資給付時間的協議,以免受罰。
至於,勞方若遇到資方拖欠薪資時,建議先向各地主管機關申請勞動調解,透過各地專業的勞動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曉以大義」,或許,勞資雙方能迅速、和平的協商解決。
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4項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