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林在試用期中,因假日出門遊玩受傷,醫囑建議需要休養半年,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半年。公司想問律師,公司是否需要繼續幫小林投保?是否需要繼續幫小林提撥退休金?
關於員工留職停薪,公司是否需要繼續投保?需視投保項目而定。
目前法律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之保險,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保保險。不同的保險,對於員工留職停薪時,公司應該繼續投保或停保,有不同的規定。
首先,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可以視為一組。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及就業保險法第40條,若員工希望公司繼續投保,雇主即有義務,繼續為員工投保。相反的,若公司取得員工同意,可以為員工退保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其次,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可以視為一組。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留職停薪之員工,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繼續投保,或者予以退保。
最後,提撥退休金的部分,
則是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一定要為留職停薪之員工申報停止繳交。且若未在留職停薪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依同條例第49條規定,還有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
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
-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者。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本條例第九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應徵召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外,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予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就業保險法第40條:「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除本法令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20日勞保 1字第0980140571號函釋「所詢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得否繼續參加就業保險乙案,依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本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保障渠等就業安全,同意其於傷病留職停薪期間,可依上開規定准予繼續加保。」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未離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投保單位得辦理退保:一、應徵召服兵役。二、留職停薪。三、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本法第十條第1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8條之1第5項、第9條、第18條、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35條之2或第39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