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天天在上班期間,上下樓時不小心摔倒,造成髖股骨折,經醫師診斷,須在家休養三個月。在天天休養期間,公司為交接天天工作給其他員工,意外發現,天天先前有偷取店內東西之情況。公司跑來問律師,能不能與天天終止勞僱關係?
關於職災醫療期間能不能終止勞僱關係?
取決於以下兩點,只有在符合以下兩點的情況下,勞雇雙方才能終止勞僱契約。
第一點:公司事業不能繼續
為保障發生職災的勞工,在職災休養期間能安心休養,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內,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
例外當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案例中的公司,在天天職災的醫療期間內,
除非,事業已有不能繼續的情況,
否則,縱使發現天天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之終止事由,
仍不能終止與天天間的勞僱關係。
第二點:符合一定條件且由勞工主動提起終止勞僱關係
然而,既是為保障勞工,在符合一定情況下,勞工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契約,
且經公司同意,例外可以允許勞資雙方在勞工職災的醫療期間內,終止勞動契約。
最後,提醒大家 不管是依照上面哪一個方式終止勞僱關係,
依照就業保險法及主管機關的函釋,雇主都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工唷。
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違反第13條、第17條之1第1項、第4項、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6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一、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三、雇主未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之工作。四、對雇主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職業災害勞工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雇主。」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字第 1020140378 號令要旨:「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第 2、3 款或第 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為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定之情形,並自即日生效」(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規定部分,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6 條第 2 項規定,自該法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日起適用該法第 85 條第 1 項第 2~4 款規定。)